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码K*******,高中文化,粤港两地货车司机,住香港元朗**村**花园**地下。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3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Z****港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口岸入境,向海关申报进口石膏牙模等货物一批,被海关扣留并查验。经查验,林某某实际进口货物除所申报的石膏牙模外,还有其他未向海关申报的电子产品一批共计65项。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6609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留决定书、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报关单、出入境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品检验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页材料5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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