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2019年4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对被告人林某某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林某某以**木业(未注册公司)的名义向蒋某某、潘某某等人购买境外的刺猬紫檀、南美铁木豆等木材,并以包税方式委托广州**物流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林某某以上述方式进口木材共133票(批)325柜,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6520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某某向蒋某某等人采购木材的合同、对账单;与广州**物流公司往来的邮件、转账记录、转账凭证;广州*甲、*乙、*丙、*丁公司的报告;133票货物的报关单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以包税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良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1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林某某退缴的赃款465203.39元扣押于老港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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