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2003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1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阿英”(身份未明)等人利用塞拉利昂籍船舶“LIN FUNG16”轮从韩国釜山港装载48个集装箱的牛肚、鸡爪等冻品走私入境。该船快到岸时,“阿英”联系郑某甲(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码头卸货,郑某甲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寻找码头,王某某联系了被告人林某某,让林某某帮忙找码头。在明知王某某让其找寻码头用来走私卸物的情况下,林某某为获利仍应允帮忙,两人最终选定温岭市松门镇白岩码头。同年5月30日0时许,走私船舶抵达码头卸货,林某某答应帮王某某在派出所附近望风。后该批冻品在卸货过程中被温岭市公安局当场查获35个集装箱,另外13个集装箱已被运走。经称量,查获的27项动物产品冻品共计941.82吨。经台州海关鉴定,来自疫区166.8吨,不符合准入条件612.79吨,无法判断是否来自疫区107.9吨,无包装未鉴定23.9吨,符合准入条件30.4吨。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海源大酒店308房间内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船舶、冻品照片等;
2.书证:船舶证书、GPS和AIS轨迹、通话记录、入库清单、重量明细、银行账户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江某某、朱某某、彭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陈某某、黄某甲、汪某某、WUN NA TUN、SAN HTOO、YE LWIN、MIN HEIN THAW、AUNG PHYO MIN、PHYO ARKAR HEIN、TIN NAING OO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甲、王某某、陈某某、林某乙、郑某乙、游某某、林上允、谢某某、梁某某、黄某乙、郑某某、NAY MYO OO、PYI SONG、赵某某、潘某乙、李某乙、胡某某、饶某某等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海关复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冻品称重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共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泮建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提讯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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