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轮船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10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11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担任“**”轮船长,雇佣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船员。林某某自称受福建籍男子“李某某”(身份不详)雇佣到海上运输白糖。2019年4月11日,林某某驾驶“**”轮到达北纬30°20′,东经124°15′附近海域,从停泊于该处的一艘大船(国籍、船名不详)上过驳白糖400余吨。林某某拉载该无合法证明的白糖驶往秦皇岛市山海关海域。2019年4月18日晚,林某某驾驶“**”轮欲在山海关一非设关码头靠泊卸货,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以下简称海警支队)巡查发现,该林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船逃跑,于4月19日凌晨被控制。海警支队当场从该轮查获白糖499.42吨。经核定,“**”轮所载白糖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58740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轮、白糖等物证(照片);
2船舶买卖合同、雇佣水手合约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6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
7“**”轮航行轨迹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方式偷运白糖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苗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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