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黄埔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某甲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已判决)与广州某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已判决)合谋,在明知废塑料进口批文不可买卖或借用的情况下,仍同意某乙公司利用某甲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已判决)掌控的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等5家公司的废塑料进口批文,在黄埔沙田口岸为国内客户包税包证走私进口废塑料,某乙公司以每吨80-120元不等的价格向某甲公司收取批文补贴。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以被告单位某甲公司为经营单位、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等5家公司为收货单位,被告单位某乙公司为报关单位,在黄埔沙田口岸走私废塑料共计1507柜、30647.52吨。
上述走私进口废塑料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某甲公司制单文员,在明知废塑料进口批文只能为批文持有人进口废塑料,并且知道黄某某向他人提供批文为非批文持有人进口废塑料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黄某某要求,协助其整理废塑料进口批文并统计批文使用情况及批文补贴,整理废塑料进口报关单证并根据报关进口数量制作虚假的废塑料入库和生产单证。被告人林某某作为某甲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上述走私数量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报关资料、电子邮件内容打印件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3人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系某甲集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买卖、借用或者使用他人的许可证的方式,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宏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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