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揭阳市榕城区**街**巷**号。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12月1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将审查期限延长至2019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魏某某(已起诉)、黄某某(另案处理)于2005年11月共同出资成立**公司。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伙同鲍某某(已起诉)、被告人林某某等通关团伙使用购买的他人进口许可证为客户走私进口废塑料。
2015年年初,黄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询问是否可以代理进口废塑料,林某某经查询获知进口废塑料须取得许可证,遂拒绝了黄某某的委托。后林某某得知陈某某所在的公司可以代理进口废塑料。后林某某明知揭阳**公司的客户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仍以揭阳**公司名义接受黄某某的委托,将**公司的客户在境外采购的没有进口许可证的废塑料,转手至其他通关公司,以冒用他人进口许可证的方式包柜申报进口,并从中赚取利益。据统计,2015年期间,林某某代理**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341柜,共6691.06吨。
2017年11月10日,太平海关缉私分局对**公司和揭阳**公司涉嫌走私固体废物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太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送货资料表、对账单等书证,陈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明知他人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仍介绍使用购买的他人废塑料进口许可证,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唐瑞虹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21册(含检察卷)。
3.涉案走私进口的废塑料共794.51吨(暂扣太平海关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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