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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受一男子(身份不祥)的雇请,听从其安排到东莞市沙田镇泥洲村附近内河找到一艘“三无”铁壳船,并和已在该船等候的“广西仔”(身份不详)一起驾驶该船前往香港装运冻品。次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听从雇请其的男子指挥,将船开往香港石鼓洲海域,并停靠在一艘打着手电筒的趸船边。趸船上的吊机将32袋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冻品吊装到“三无”铁壳船。随后林某某和“广西仔”驾驶该船开往阳江方向。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当该船到达阳江东平大澳海域时,有一飞艇引路。24时许该船到达阳江市漠阳江对岸渔港附近,海关缉私人员上船检查,查缉过程中林某某和“广西仔”跳水逃逸。

经清点,“三无”铁壳船所载的冻品3801件共45191.9千克,其中冷冻猪脚2894件共29191.9千克,凤爪286件共5720千克,标准细凤爪193件共3860千克,已烫过的冷冻鸡爪428件共6420千克,外包装均印有外文。

经检验,冷冻猪脚原产地是俄罗斯,该货物属疫区,为禁止进口货物;凤爪原产地是美国,该货物属疫区,为禁止进口货物;标准细凤爪原产地是美国,该货物属疫区,为禁止进口货物;已烫过的冷冻鸡爪原产地是阿根廷,该货物为非阿根廷输华肉类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企业,为禁止进口货物。

2019年11月14日,海关缉私人员在东莞市沙田镇百和路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记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入仓单等书证4.通话记录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证人缪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雁媛

检察官助理:黄楚凝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在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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