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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尾**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尾**巷**号其经营的士多店内,利用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外围赌博,从中牟利。

2019年10月1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上址被抓获。民警查获被告人林某某用手机微信共接受39个不同的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用于接受投注赌博的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手机数据提取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少中

2020326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联系电话1353375****;

2.案卷材料1卷2册、光盘4张;

3. 依法扣押的物品(收缴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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