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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判刑)在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泵站河与七一桥交界处一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30余人,采取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收缴赌资4800元,抓获参赌人员3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邹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胡某甲、杨某某、蔡某某、罗某某、朱某某、胡某乙、何某甲、金某某、叶某某、马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陈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李某乙、余某某、胡某丙、罗某甲、周某某、吴某甲、徐某甲、李某乙、胡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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