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7〕15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 号,现住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路** 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在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村文明南路5号暂住处内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四川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至2016年10月20日被查获,被告人林某某共抽取头薪至少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牌一副、现金人民币265元;
2.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罗某某、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7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叁册。
3.随案移送麻将牌壹付、询问笔录贰份、头薪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伍元、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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