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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4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23时许,董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林某某等20多人在徐某某曲界镇建安路榕树副食店以骨牌为赌具进行“蒸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董某某、陈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及被告人林某某轮流当庄家,李某某等20多人在各庄家中投注参赌,赌注是10元至300元不等,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民警现场扣押到赌资共人民币11570元及赌具骨牌一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骨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董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9月27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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