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始兴县**镇**村**组**号**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始兴县**镇,通过微信等方式接受刘某某、曾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六合彩”外围赌博投注,并自行坐庄。其中,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接受陈某某、曾某某的投注总额为人民币492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曾雪花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卷、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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