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租住在江西省分宜县**市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5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于2019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林某甲在分宜县昌山路维也纳酒店开了一间房间(8719号)用于和朋友打牌,被告人也知道了此事。次日晚上,被告人趁8719号房间空置之机,纠集林某乙、李某某、袁某甲、吴某某、袁某乙等人,在该房间利用扑克牌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此后,何某某、林某丙等十余人闻讯先后来到维也纳酒店8719号房间参与赌博,该晚参赌人员共20余人,被告人“抽水”人民币200元,用于支付8719号房间的房费,“抽水”后被告人离开8719号房间。当晚22时30分,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维也纳酒店8719号房间,查获正在赌博的参赌人员李某某、林某乙、袁某甲、袁某乙、林某丙等人,缴获赌资2000余元及扑克牌1副。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开房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何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晔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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