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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赌博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自2019年8月份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坊**号**超市内,以手机微信及现金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林某某做庄。至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林某某共接受投注金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获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获的二联收据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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