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某伙同施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银行“闪电贷”征信系统管理漏洞,通过虚构客户职业等信息和伪造支付宝以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的手段,向**银行宁波市分行及其支行营业点,为通过中介从全国各地寻得的20名贷款人申办“闪电贷”,共诈骗贷款人民币415.2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陈某某、施某某以及寻得客户的各层级中介通过收取高额费用等手段从骗得的贷款金额中分赃,其中,被告人林某某以中介费的名义分得赃款30余万元,另以扣押贷款人部分还款金额的方式获得赃款3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将部分赃款以打赏平台主播等方式挥霍、花用。案发后,公安从主播刘某某追回赃款15万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公司二楼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贷款资料、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冉某某、徐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及另案处理人施某某、陈某某、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丽
检察官助理:陆清儿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及笔记本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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