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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北海市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从网络上购买淫秽视频后,在其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街162-163号摊位对外出售牟某。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摊位以15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覃某某贩卖15部淫秽视频。次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上述摊位以30元的价格向覃某某出售36部淫秽视频,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到台式电脑一台,该电脑主机内有2010部淫秽视频;公安人员从覃某某处扣押到一个U盘,该U盘内有被告人林某某上述所贩卖的51部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视频均系具体描绘性行为内容,无任何艺术医学价值的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收款记录截****;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淫秽物品认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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