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巷**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二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八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 两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共1.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400元冰毒。当晚23时许,林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湛江市赤坎区君临世纪小区正门广场附近找到李某某,将一包约0. 5克的冰毒交给李某某。
二、 2020年1月6日14时许,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购买400元冰毒。林某某向“高佬”(身份不明)购买了1克冰毒,分成两小包。当晚20时许,林某某驾驶小汽车到君临世纪小区正门广场,将一包约0. 5克冰毒交给李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李某某身上和林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内共查获疑似毒品两包。经检验,两包疑似毒品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分别为0.75克、0.45克。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检察官助理:董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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