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霞浦县**街道**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责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林某某在霞浦县**街道***附近的路边空地将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宁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至霞浦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羁押证明、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重量为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进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的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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