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64********,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有吸毒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8日,吸毒人员苏某碧先后两次在深圳市宝安区用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甲购买价值1500元的海洛因,并约定由苏某碧安排人去湛江交易。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开着小车(桂AK4****)带着陈某某开(行政处罚)到湛江市徐闻县海安老路加洋砖厂旁边的路上找上家苏某乙(外号“无手”,另案处理)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3克海洛因。之后被告人林某甲开车回到湛江市徐闻县龙塘镇龙板村外菠萝地,在车上将毒品分装成几十小包进行贩卖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车上查获海洛因44小包(净重2.44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毒品海洛因44 包,电子称一个、作案手机两部(均照片);2.书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信息截图、情况说明、毒品尿检报告单、 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碧、陈某某开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视频、抓获现场视频、电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卷、光盘两张。
3、本院提讯笔录复印件、《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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