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5日23时许,崔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随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收到钱后告诉崔某某自己去海螺一路四巷的公交站拿毒品,崔某某以找不到毒品为由让林某某退还人民币200元。次日凌晨0时许,崔某某再次联系林某某购买毒品,并表示额外给林某某人民币100元作为跑腿费,让林某某拿毒品给其。林某某答应后,崔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给林某某,之后让崔某某去三亚市迎宾花园小区公交站交易毒品。双方在约定的公交站见面后,林某某将毒品递给崔某某,双方交易结束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林某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从崔某某身上缴获刚刚交易的一包毒品(净重0.1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蒲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达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海涛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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