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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0********,汉族,小学肄业,散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去到梧州市万某某塘源路第三人民医院门口,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次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再次在上址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34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两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  文

检察官助理 莫小丽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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