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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639

  被告人林振伟,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家住广东省阳江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室。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振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5日向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振伟与陈某某通过微信约定分别以人民币1200元和800元的价格将交易一个名为“咖啡”的毒品和一包“K”粉并加收车费100元人民币,后收取了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人民币1500元预付款。当日21时许,被告人林振伟携带一包“咖啡”(净重1.37克,未见常见毒品成分)和一包“K粉”(净重0.64克,经鉴定检氯胺酮)来到本市福田区**市广场旁边的绿化带将毒品放置附近后准备离开时,被附近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藏匿于**银行旁边的绿化的毒品亦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涉案物品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振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壹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振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振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振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振伟十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振伟现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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