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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村委******2019年2月25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0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向上家“翔哥”(在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以人民币1000元一克的价格在惠城区**广场一楼的**奶茶店门口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1克。

二、2019年国庆节前后,被告人林某某向上家“翔哥”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以人民币1000元1克的价格在惠城区**广场一楼的**奶茶店门口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1克。

三、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上家“翔哥”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以人民币1000元1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另案处理),后林某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惠州市惠城区**大道**号**酒店内与罗某某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与《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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