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天(期限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9日晚上19时许在连江县**镇**村口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账户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另,2019年5月8日下午5时许,连江县公安局坑园派出所民警在连江县**镇**售楼部门口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经对其驾驶的闽A3****皮卡车内检查,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物总净重计5.62克,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
2.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提取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笔录及称重照片;
3.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详细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林某甲、赵某某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手机数据提取笔录;
8.光盘(储存从林某某手机提取的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5.8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必耀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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