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再金,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5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福建省永泰县**镇**村一山头(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3月9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1998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再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夏天,被告人林再金在其居住的永安市**宿舍**楼房间门口或楼下先后6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阳宏,共计0.8克。
案发后,被告人林再金于2019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永泰县**镇**水库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再金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再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再金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六次贩卖给吸毒人员,计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再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再金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再次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再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赖 锋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再金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泰县**镇**村一山头家中。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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