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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群众蔡某某经网友“阿某某”介绍联系上被告人林某某并向林某某求购1个毒品,双方约定好以600元的价格在汕头市交易。2019年12月10日,蔡某某通过微信将600元毒资分两次转给林某某,林某某将其以400元的价格从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毒品卖给蔡某某。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与蔡某某在汕头市**医院**分院门口交易完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蔡某某处缴获交易毒品1小包(净重0.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林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净重0.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作案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已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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