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从网上购买手机、手机号码卡、收款银行账户后,到位于南靖县山城镇北隙岭农发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旁一山上拨打上海本地固定电话,谎称被害人的亲属被其绑架向被害人索要赎金的方式实施诈骗,前后三次合计诈骗到人民币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手机号1985937****拨打上海固定电话,谎称被害人毛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手机号1985937****拨打上海固定电话,谎称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手机号1820604****拨打上海固定电话,谎称被害人陆某某的儿子被其绑架,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南靖县山梅公路船场路段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映
检察官助理:刘瑞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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