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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街道**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已经没有游戏银子可以出售的情况下,在QQ群中谎称自己在790游戏平台中有“李逵打鱼”游戏币银子出售,骗取被害人庄某乙人民币435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已赔偿被害人4350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谅解书、手机截图、支付宝主体详情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盛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庄某乙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详情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151********)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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