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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组**号,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1日临时寄押在漳浦县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间,吴某甲(被害人,女,29岁)在海城市遭到微信好友名为“李明昊”的网络诈骗,对方以搞对象为名获取吴某甲信任,以重庆“****”网站有漏洞让被害人跟其下注挣钱为由,多次骗取吴某甲、卢某某(被害人,女,32岁)、徐某某(被害人,女,35岁)人民币69.5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同罪犯吴坤元(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将诈骗来的钱款分流到若干张银行卡内,指使罪犯陈某某(已判决)、黄润香(已判决)到福建省各个银行ATM提款机取款。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在漳浦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临时寄押收押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起诉书、刑事判决书、海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唐某某、普小林、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卢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被告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娜
    万远宾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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