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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6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谎称能够办理展销会场地使用审批手续,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8000元,后经范某某索要,林某某退还范长利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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