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林某某虚构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同被害人陈某某处男女朋友。被告人林某某谎称银行卡转不出钱、淘宝店铺做单、还信用卡、车辆被交警扣押要解封给陈某某使用、工厂货款没钱、还车贷等理由,多次骗取陈某某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54008元。期间,在陈某某向其讨钱时,又谎称母亲肋骨断住院、店铺未结算、酒驾身份证被公安扣、卡被深圳银行冻结等事由推脱还款。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东山大街肯德基对面一珠宝店内被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辨认、提取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0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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