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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了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被害人陈某某看到后通过微信与林某某进行联系。同年3月3日,双方谈妥以2.7元/只的价格交易口罩2000只,陈某某于当日下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口罩货款5400元。林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借口推脱发货时间,直至将陈某某微信拉黑以逃避催讨。此后,林某某又通过手机短信联系陈某某,虚构自己被上家欺骗的事实请求陈某某宽限三天,但三天后林某某仍未履行承诺,并对陈某某的短信置之不理。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及聊天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楼**,联系电话1825810****; 

2.随案移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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