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漳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漳州市芗城区以帮人购买直播设备为借口诈骗他人财产后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06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店面以卖直播设备为由诈骗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店面以卖直播设备为由诈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300元;
3、2020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小区“**”店面以卖直播设备为由诈骗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800元;
4、2020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店面以卖直播设备为由诈骗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3400元;
5、2020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前期和被害人苏某某联系介绍直播业务,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五个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叶某某等五人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苹
检察官助理:陈莉华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