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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1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证件号码L120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中市台中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介绍一台事故车辆(广本缤智品牌),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汽车的制造等均有国家严格的相关标准、规定,随意不能拼装、更加不能依法过户,谎称自己可以完成该项业务工作,与被害人陈某某商谈好交易价格约为40000元人民币,进行车辆非法过户的业务办理且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被害人陈某某共向被告人林某某转账22000元人民币定金;同年4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不能办理该项业务,自己未进行的办理、将该非法业务委托他人办理,后拒绝退还被害人陈某某支付的定金且失去联系、潜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吴某某,编造谎言曾经帮他人成功办理过一个尾号为“999"(车牌号码为粤BA****),称自己在2019年5月10日前办理到尾号带“888”的车牌,总费用为14万元人民币,需要交付3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被害人吴某某相信且随后向被告人林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30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林某某失去联系、潜逃;

另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越某某,谎称其可以介绍交易一辆奥迪品牌Q7型号汽车只需要17万元人民币,但需要支付20000元人民币的定金,后被告人林某某前后两次收取了被害人越某某的二手车定金共20000元人民币后失去联系、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MIMAX2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收据、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加子

2019年12月24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证MIMAX2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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