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桥头沙县小吃店找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其申请银行贷款需要刷流水,让王某某将钱转到其账户,其马上会将钱转回王某某并支付王某某手续费。王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给林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50000元。林某某觉得流水还不够,又让王某某从支付宝里面的网商贷贷款出来再转给其,网商贷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其支付。王某某从网商贷里贷款到人民币46000元,并将这人民币46000元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转到林某某支付宝账号里。同日19时许,林某某再次到沙县小吃找王某某借钱,因王某某已没有钱,林某某来到沙县小吃隔壁的**商行找被害人黄某甲,谎称让黄某甲将钱转给其刷流水,马上会归还并支付黄某甲人民币300元的手续费。黄某甲就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将人民币80000元分三次转到林某某支付宝账号里,林某某当场支付给黄某甲人民币300元手续费后离开。
黄某甲发现林某某未将钱转回来就离开,就让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某,林某某回复称20时30分会回来将钱归还。20时45分,黄某甲见林某某没有回来,王某某发微信林某某也没有回复,黄某甲、王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崖州区**大道**旅租**房将林某某抓获。
经查,林某某将从王某某、黄某甲处骗取的人民币176000元转入赌博网站用于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物证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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