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开始,孙某某(已判)伙同他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诱骗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回访人员采取回访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的金额先后有68元、88元、99元、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40-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队长、组长另有少量提成奖励。该诈骗集团共涉及被害人百万余人,涉案金额3亿余元。被害人蔡丹系诸暨人。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加入该诈骗集团,担任推广员,诱骗被害人成为会员,骗取会员费,直接获利人民币9500元,直接参与诈骗金额1.8万元许。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 17日主动向广东省深圳市**区**派出所投案。因数次传唤不到案,于2021年1月5日在深圳福田区**村**号**房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口信息、微信、QQ记录、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网络诈骗集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集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3 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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