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林某某在闲鱼平台上发布虚假出售手机的信息。2020年2月10日,王某某在闲鱼平台上发现该信息后与林某某联系购买该手机,并于2月10日至11日通过微信先后四次转账给林某某共计3500元,转账完成后,林某某将王某某拉黑。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赔偿谅解书、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办案说明、银行流水明细、户籍信息;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住浙江省平阳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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