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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路**号**公园**单元**室。2015年3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拾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底至9月,晋中职业中学老师毕某某和杜某某通过王某某给其高考没考上大学的学生李某某、梁某某办理花钱上江西南昌大学,王某某找被告人林某某办理,毕某某、杜某某收取学生家长任某某、李某某40万元,后给王某某现金及汇款共计人民币36.5万元,王某某给被告人林某某转账27万元。林某某承诺李某某、梁某某家属能够正规办理入学取得学籍并且正规领到毕业证。2010年9月林某某带着李某某、梁某某到南昌大学,给两人安排住宿,后给了梁某某一张南昌大学校园卡。在上学期间李某某、梁某某无法正常上课、住宿,校园卡也不能正常使用,且没有南昌大学学籍,李某某家属提出退学,梁某某被林某某安排到郑州大学借读并保证毕业时拿到南昌大学毕业证,并写下保证书。但梁某某在郑州大学上学期间,仍不能正常上课和住宿,且没有正规学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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