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11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一汽配QQ群发布虚假的水管出售信息,取得被害人练某某信任并与其进行水管交易,以定金、货款名义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练某某共计人民币3915元。被告人林某某收到款项后挥霍殆尽并将被害人练某某的微信拉黑。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证据开示表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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