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46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之二3410房的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虚构公司有鉴宝能力,是一个销售、拍卖的交易平台,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夸大广告信息吸引被害人留下联系方式,接着由该公司的业务员利用准备好的话术本主动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高价销售手中的古玩藏品为由实施诈骗活动。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广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销售部六组业务员将被害人龚某某骗到上述地点。随即,“鉴宝师”丁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害人龚某某分析其藏品,吹嘘藏品价值,而被告人林某某、同案毛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则在旁附和、合力吹捧,骗取被害人信任,随后以要交付鉴定费用、意向金等理由,欺骗被害人龚某某签订“委托服务书”并骗取了被害人龚某倩人民币5850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华丽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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