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虎门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镇**巷**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林某某在不具备帮他人办理贷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向他人虚构可以帮他人办理贷款的事实,先后收取被害人刘某某、柳某某等人办理贷款手续费约15600元。后被害人发现未能办理贷款要求林某某退钱,林某某未能退款,被害人报案至公安机关。经侦查,2020年6月30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虎门镇**社区**工业区**路**巷**号**有限公司抓获林某某。破案后,林某某家属已赔偿上述诈骗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提取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智婷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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