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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1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无业,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5年开始,林某乙(已判刑)先后纠集被告人林某甲与吴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四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虎门镇金洲附近租用一出租屋,利用创建的网站平台实施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林某乙负责管理该团伙的运作、联系技术员更换网站平台、注册更换支付宝账号、支配违法所得等,吴某某负责统计诈骗所得及分账。林某甲、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为业务员,负责联系淘宝商家实施诈骗。林某甲等人通过淘宝旺旺获取淘宝商家的QQ并加为好友,继而在QQ里承诺为淘宝商家刷单以及做促销等提高商家的知名度及销量。后淘宝商家将保证金或推广金通过支付宝转入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或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林某甲、林某乙等人收到款项后,便将淘宝商家的QQ拉入黑名单,后林某乙、林某甲等人将骗得的款项进行瓜分。林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联系一名被害人后使用上述手段对该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支付宝汇款3090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二)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联系一名被害人后使用上述手段对该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汇款711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三)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联系一名被害人后使用上述手段对该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汇款309元。破案后,被骗财物未能起回。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三宗,涉案金额共计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八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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