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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仙游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0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山庄附近向被害人翁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并向翁某某提供了一份假的莆田市规划局批文以示为其办理了所托之事。其于2019年12月2日、9日、10日在莆田市自然资源局附近、城厢区***街道****山庄桥头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骗走被害人翁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020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仙游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1部等物证;2.银行取款记录、户籍证明、假文书等书证;3.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智群

               检察官助理 黄超腾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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