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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利,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之机,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被害人池某某、阮某某、陈某甲、莫某某、陈某乙等五人购买口罩货款共计7405元,除退还被害人阮某某700元、退还被害人陈某乙250元外,其余款项均被被告人林某甲使用。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单价1.3元向被害人池某某出售20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池某某2600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单价1.5元向被害人陈某乙出售5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乙750元。事后,被告人林某甲因惧怕被害人陈某乙报警遂退还250元。

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单价1.4元向被害人陈某甲出售20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400元。

4.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单价1.4元向被害人阮某某出售14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阮某某1955元。事后,被告人林某甲因惧怕被害人阮某某报警遂退还700元。

5.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以单价1.4元向被害人莫某某出售500个口罩,骗取被害人莫某某7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2月1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阮某某、莫某某、池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婕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2册289页,检察材料1册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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