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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定做家具,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小区**号**幢**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收取被害人杨某某5000元(人民币,下同)定金,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定做家具,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小区**号**室被害人吕某某家中,收取被害人吕某某6000元定金,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

3.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向漳浦县**有限公司租赁闽******号小型轿车,并伪造该车行驶证于自己名下,随后至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将该车以40000元的价格抵押被害人胡某某,扣除利息后实际获款38000元。

4.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谎称可以定做家具,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楼**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收取被害人蒋某某6888元定金,后将钱款用于赌博或归还赌债。

5.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向**行租车有限公司租赁闽******号小型轿车,并伪造该车行驶证于自己名下。同月5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将该车开至漳州市龙某某**北路**号漳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20000元抵押给该公司员工林某某,扣除利息等费用实际获款19000元。后因**行租车有限公司向被告人林某某讨要闽******号小型轿车,被告人林某某遂又于2020年1月11日向福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闽******号小型轿车,再次伪造该车行驶证于自己名下,欲以40000元向**公司抵押车辆,并将闽******号小型轿车换出,但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识破而未能抵押。同月12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陆续将20000元归还**公司后,何某某在**公司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控制并报案,民警至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家属分别退还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吕某某5000元、6888元、6000元,被告人林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余某某5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吕某某、蒋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8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颜瑾

                                  检察官助理:张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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