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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福州市长乐区人,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长乐区**乡**村**房**号,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公寓**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虚构认识驾校人员的情况,并冒用驾校教练鹏某某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帮缴纳驾校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3500元;

二、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蒋某某各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当晚,被告人林某某将骗取来的钱款用于娱乐场所个人消费。

三、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虚构认识驾校人员的情况,以帮缴纳驾校报名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次日,被告人林某某又以帮缴纳购买驾校书本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元。当晚,被告人林某某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福州娱乐场所个人消费。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州市长乐区**镇**公寓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古槐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等4人的损失,4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柳某某、张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账单及微信聊天内容等;

6、辨认笔录:黄某某、柳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金额达人民币1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熙

检察官助理:杨承建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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