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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林某(曾用名“林”),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瑞金市某某银行职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瑞金市****宿舍**号,住瑞金市******村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瑞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14日至7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自2007年开始在瑞金市某某银行工作。2017年8、9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将其可以做银行资金过桥业务的事情透露给被害人刘某勇、朱某梅、谢某平等人,并以做银行资金过桥业务或投资银行理财项目为由邀刘某勇、朱某梅、谢某平等人出资投资,许诺千分之2至千分之6.5不等的日息或4%至5%的月利息,期间林某按时向刘某勇等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本金则由林某继续运作或投资银行理财项目等,同时林某又以过桥业务量大、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为由,邀刘某勇等人继续增资做长期投资。

2018年1月份,林某经人介绍开始接触原油期货投资,并将自己的积蓄打入**环球理财投资公司平台内投资原油期货,半个月左右后发现一直亏损。为了挽回亏损,林某在明知期货投资风险高的情况下,又将刘某勇、朱某梅、谢某平等人投资在其处用来做银行资金过桥业务或投资银行理财项目的本金和利润挪用,分别将资金打入**国际、*盛、爱*华等投资平台内,用于投资原油、黄金、外汇等期货,三、四个月后几处平台共亏损三百多万元。此时,被告人林某已无能力偿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及高额利息,为了不使自己挪用资金的事情败露,林某使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向刘某勇、朱某梅、谢某平等人以做银行过桥业务或投资银行理财项目为由筹集资金,并将筹得的资金用于偿还之前的本金和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已完全不能维持资金运转,资金链断裂,也不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并从瑞金市某某银行辞职,为隐瞒事实,林某向多名投资人编造资金被银行冻结的谎言,并拒绝接听刘某勇等人 的电话。

被告人林某诈骗人民币共计8527049元,其中诈骗刘某勇1738676元,诈骗朱某梅1487975元,诈骗谢某甲2135115元,诈骗谢某平1896820元,诈骗朱某明742711元,诈骗廖某某40450元,诈骗陈某甲48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学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平、刘某勇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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