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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福建省龙岩市的罗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实施诈骗犯罪的“三哥”(另案处理),“三哥”把实施诈骗用的银行卡交给罗某某,让罗某某为其取现,按取款金额的5%-8%给罗某某提成,罗某某又把银行卡交给郑某甲,让郑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取现,按取款金额的3%给郑某甲提成,郑某甲又邀约被告人林某某到银行取现,被告人林某某明知银行卡上的钱是诈骗所得,仍然同意,并于同年5月伙同郑某甲二次共取得郑某某、某某等人被骗的2.7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日,山东省即墨市南泉镇**村居民郑某乙在手机微信上查找****,被自称“红岭创投”的客服以贷款包装费、保险费为名诈骗0.7377万元,其中郑某乙被诈骗的0.49万元通过户名谢某某的银行账户62170018800********被转入到户名丁某某的账户62179064000********内。同日由户名王某某的账户62352132880********转入谢某某的银行账户0.24万元,随即又转入户名丁某某的账户62179064000********内。2018年5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伙同郑某某一同去取款,林某某戴口罩持丁某某的银行卡62179064000********在龙岩市邮政储蓄银行取款0.24万元,郑某甲戴口罩持丁某某的银行卡62179064000********在龙岩市光大银行取款0.49万元。林某某、郑某甲共取走郑某乙等人被骗的0.73万元。

2018年5月15日下午,襄州区张湾街道办事处**村6组居民尚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一条兼职信息,通过加对方QQ9284265****联系申请兼职刷单,对方谎称刷单返点,购买提供的商品后不但返还购物款,还给一定的返利,尚某某开始几笔小额刷单后,对方及时返还购物款及返利,在取得信任后,对方向其提供了三个银行账户,分别是户名王某某的62284806491********账户、户名候某某的62284806491********账户、户名裴某某的62220304********账户,让尚某某刷单后直接向该三个账户打钱,并以刷单超时等理由让尚某某多次付款,至5月16日尚某某共向对方账户汇款9.4万余元,后对方将其拉黑,尚某某被骗9.477705万元,其中被诈骗的8.1713万元被转入裴某某账户,接着又从户名裴某某账户转入到户名丁某某的账户62179064000********上3.8万元。2018年5月15日,郑某甲持罗某某给的丁某某的银行卡62179064000********在福建省龙岩市红坊镇邮政银行取款0.9万元,在龙岩市红坊镇信用社取款0.79万元。2018年5 月16日,郑某甲持丁某某的银行卡62179064000********在龙岩市民生银行取款1.5万元,林某某再次戴口罩持丁某某的银行卡62179064000********在龙岩市中信银行取款0.5万元。2018年5月16日林某某、郑某甲共取走尚某某被骗的2万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监控取款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郑某甲的证言;3 .被害人尚某某、郑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监控取款视频光盘;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0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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