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2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居住在龙岗区**街道**市场**区的被害人张某某开公司需要融资,遂寻找投资伙伴。被告人林某某得知信息后,遂于2020年4月介绍其女朋友汤某某认识张某某,让汤某某接触一下张某某,告知张某某可以投资张某某的公司。经过交流接洽,被害人张某某对汤某某承诺的600万资金的投资信以为真。2020年5月份,被告人林某某跟汤某某说他公司做口罩赚了600万元,林某某先把这600万元转给张某某,但是有6000元的手续费需要由张某某承担。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在微信上给汤某某发了一张虚构的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6006000元,服务费6000元),张某某收到转账截图后信以为真,遂在**街道**楼通过微信给汤某某转了6000元,汤某某收到6000元后就将这笔钱分两次转给了林某某。5月1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13000元,张某某看在汤某某要投资其600万的份上,就通过微信先后两次转账汤某某13000元,一次10000元,一次3000元,汤某某收到这两笔钱后就立马通过微信转给林某某。5月2日,张某某因600万没到账,多次催促汤某某,林某某又发给汤某某一张400万元的支付宝虚构的转账截图(服务费4000元)应付张某某。汤某某将截图发给张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在微信上转给汤某某4000元。汤某某收到这笔4000元后就先转了3000元给林某某。5月18日,因张某某多次催促投资款迟迟未到账,汤某某还给张某某1000元。
接警后,2020年11月23日,民警在南山区**街**大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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