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2月19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现货口罩出售的消息,随后添加被害人的微信,林某某在和被害人的微信聊天中谎称有口罩现货,并要求被害人预先支付口罩货款,林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微信转账后并未实际发货,且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拒绝联系,将骗得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全部用于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
(2)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8000元;
(4)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20年2月18日11时许,民警在雷州市**酒店**房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林某某处扣押了一部红色iPhone7plus手机;2.书证:全国人口库查询、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林某某和陈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四名被害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戴某某、谢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提取到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谢某某、陆某某、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和陈某某电话录音光盘一张,微信转账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对不特定的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的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莉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